大家都在搜
首页 玄幻 绝世无敌 我只是在普法,你说我法外狂徒
第六十章数据应援这块,这个问题挺大的
作者:怡宝堡本章字数:2058更新时间:2022-10-13 14:02:59

第六十章数据应援这块,这个问题挺大的

饭圈这一块,还真不在韩飞的了解范围之内。

这事儿吧,韩飞听得不太明白。

他看了会儿弹幕,接着打开网页搜索资料,这个粉丝集资到底是个什么形式?

韩飞一边浏览相关资料,一边说道:“你们等我一下,这个我还真的要查一下才知道。”

“难得啊,第一次看韩老师被问住了。”

“饭圈的奇葩程度已经超出了韩哥的认知程度。”

“韩飞:这不在我的知识范围之内。”

“他们就是筹钱做数据,买代言、专辑,还有什么应援。”

“做数据韩哥你可以去微博看超话,里面有专门教怎么做数据的。”

“我怀疑韩老师可能不知道超话的入口。”

“韩哥,我给你发私信,我上次潜入他们粉丝群,截图了好多傻子言论。”

……

看了会儿资料,又看了私信和弹幕,韩飞差不多心里有数了,开始分析道:

“我现在知道了,我们先来说这个,粉丝集资算不算非法集资?”

“我们还是用刚才的四个构成条件来分析。”

“这种行为肯定没有相关机构批准许可对吧?那非法性有了。”

“他们集资有在超话、粉丝群、各个网络平台宣传,对吧?那公开性也有了。”

“问题来了,利诱性有吗?”

听到韩飞询问,大家的意见各不相同。

“有。”

“没有。”

“用他们哥哥的出道位来诱惑他们,也算利诱。”

“为了哥哥能有更好的资源,算利诱吗?”

“这个利诱指的是给出资人金钱回报吧?要实质的东西。”

韩飞看了会儿大家的答案,分析道:“这里大家有争议啊,我们来回忆一下第三个构成条件。”

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。”

“粉丝把这个钱花出去,有没有想过把本钱拿回来?是不是为了自己赚钱?”

“不是,所以粉丝集资不符合利诱性,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”

听到这个结果,连线的那位女士不免有些失望。

钱不能要回来,她认了。

但是能不能从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?

韩飞接着说道:“但是我刚才在搜索相关资料的时候,就发现有出现过,粉丝集资结果卷钱跑路的情况。”

“大家觉得这个定什么罪?”

……

“集资诈骗?”

“不是吧,韩老师都说这个没有利诱性,应该单纯诈骗吧。”

“侵占罪算不算?”

“对对对,侵占罪。”

看到弹幕里头不少人都回答对了,韩飞满意说道:“大家说对了,看来有在认真听我普法。”

“这种行为因为不属于非法集资,所以不构成集资诈骗,但是它是构成诈骗罪。”

“其次,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非法占为己有,这还构成了侵占罪。”

“如果有遇上这种捐钱跑路的情况,你是可以告他诈骗罪和侵占罪的。”

连线的女士问道:“韩老师,如果没有发生跑路的情况,就没有其他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吗?”

“我承认,这件事我们家长也有不对,是我们在开始的时候,没有引导好孩子。”

“可是她现在就跟中毒了一样,书也不爱读了,每天就是抱着手机,成绩一落千丈。”

“之前还要买什么歌曲,就同一首歌曲,她要买几百份,还重复买了好几次。”

“我现在再收她的手机,再不让她做这些事,她甚至跟我闹自杀,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?”

“您有办法吗?”

看到这人请教韩飞怎么教孩子,大伙儿吐槽道:

“韩哥这儿除了咨询法律问题,还能教人管孩子?”

“孩子不好好教,到头来遭罪的还是父母。”

“不过饭圈确实毒害了不少青少年,如果韩老师能解决,也算是为民除害了。”

“这孩子也太离谱了,还自杀。”

“为了一个小明星,至于吗?”

“一首单曲,一张专辑买几百份,我真的不理解。”

“我再喜欢我伦,每张专辑我也只买一份。”

……

韩飞听了对方的诉求,又看了下粉丝给他发的私信,关于集资应援的资料。

考虑了一会儿,韩飞说道:“虽然粉丝集资的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,但是我刚才看到这个数据应援这块,这个问题挺大的。”

“我记得这边是有一个软件,是他们粉丝交了钱,软件会自动批量转发博文内容。”

韩飞一边说,一边看刚才收到的私信。

“然后我看到这个截图这边就有,关于资金去向的说明,粉丝集资的大量资金都是给该软件充值的。”

“充值后,该软件会根据大家的要求,给他们的偶像的微博刷赞,刷榜,刷转发。”

“这下面还附上了战报,数据是破亿了。”

韩飞看到截图上的言论,实在搞不懂这有什么好自豪的。

不都是假的数据吗?

韩飞继续分析道:“假造数据,这个行为可能涉嫌‘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’。”

“这个罪名很长,就是说通过一些技术手段,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。”

“或者对该计算机系统进行非法控制,这个是刑事犯罪,根据情节,可以处有期徒刑。”

“那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,也构成犯罪。”

“这个打榜的软件,就属于上述的,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,它控制了微博的数据。”

“当然构成犯罪的前提是看情节是否严重,这个要看侵入的对象,侵入的次数,还有违法获利的所得金额。”

“像证券交易、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程序,只要提供五人次以上就构成犯罪。”

“像微博这种一般性程序,二十人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。”

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,也是属于情节严重。”

“我看了这个截图,这加起来金额最少也六位数了吧?”

“粉丝肯定也不止二十个人,这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,提供这个数据造假服务的人,可以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。”

……

捧场
举报
扫一扫,手机接着读

扫一扫· 手机接着看

公交地铁随意阅读,新用户享超额福利

按“键盘左键←”返回上一章 按“键盘右键→”进入下一章 按“空格键”向下滚动
章节评论段评
0/300
发表
    查看全部